菏泽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全市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山东省住建厅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鲁建发〔2024〕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建筑业是重要的实体经济,是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支柱产业,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行业领域,是推动城乡建设的重要动力引擎,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各级党委政府要聚焦聚力“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把加快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考量,从党委政府的高度、行业发展的广度、财税金融的维度、科技创新的深度等更大范围内汇聚发展合力,持续巩固提升建筑业的支柱产业地位。各级各部门都要从有利于增加税收、有利于增加就业、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创精品优质工程、有利于攻坚克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快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建筑业做大做强的重要意义,始终把支持建筑业发展当成应尽之责、份内之事,当成加快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切实贯彻落实到位。
二、加快推动支持鼓励政策落实
(二)积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市外资质等级高、管理能力强的建筑企业迁入我市或在我市注册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区域总部机构)。利用闲置写字楼和公寓,打造建筑业总部基地,对入驻总部基地的企业享受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产值规模、科技投入、创优示范、信用评价等因素,培育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全市骨干建筑业企业库,在我市区域内注册,企业年产值5亿以上以及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精特新企业纳入全市骨干建筑业企业库,予以大力培育。建立健全梯次培育机制,实施“培育+培训”,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需求,分类分级实施梯次培训,精准扶持企业加快发展。对年产值过10亿元的建筑企业授予年度“菏泽市建筑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
(四)坚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积极引导民营建筑企业不断创新转变经营方式,提升工程承揽能力。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开放力度,除国家明确的条件要求外不提高门槛,在招标投标中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指导银行机构规范贷款审批各项工作,不得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鼓励银行机构合理让利,引导银行机构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民营建筑业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融资相关费用支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支持参与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在组织实施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过程中,鼓励综合考虑项目实际、加快项目实施、推动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建筑企业。对于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要全面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9〕14号)要求,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支持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方式进入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港口航道、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工程、轨道交通、电力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领域,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区属国有投资平台公司要加强与建筑企业的战略合作,稳步建立长期深层次合作关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大力实施外出施工。以党建引领促进外出施工实现新突破。充分发挥全市建筑企业外出施工行业党委作用,通过建立外出施工党支部、外联站等方式,加强对外出施工的引导指导和帮助支持。持续巩固北京、海南、新疆等已有省外市场,稳步提升市场份额。积极拓展上海、广州、成都、重庆、云南等市外市场。积极探索与“中”字头企业合作新模式,逐步建立与“中”字头企业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依托优势共同拓展市外市场。鼓励支持政府、行业协会商会在国家重点投资地区、境外优质市场所在地组织建筑市场推介会,助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组织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承接央企等大型企业重点工程项目专业承包、建材产品集中采购、建筑劳务队伍分包等,与省内大型企业深度合作,共同参与省外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对建筑业企业承接的省外、境外工程项目,在企业信用评价和创优评选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企业在境外取得的工程业绩可作为申报企业资质、参与工程招标投标的有效业绩。对建筑业企业出国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尽职调查、招标投标以及工程施工的,及时审批出入境证件,对情况特别紧急的,依法依规提供绿色通道便利。(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外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全面减轻企业负担
(七)积极推行保证金减免。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全面推进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鼓励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最高不超过3%降低至1.5%。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在工程建设领域,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企业,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政府或国有投资新建工程项目不再以垫资方式建设,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等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原则上预付款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严格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要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违背参建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银行或企业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培育、引进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以及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规定抵免应纳税额。对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经省级税务部门核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加大助企纾困力度。鼓励各地通过财政、国有投资平台等,采用直接投资参股、应收账款保理、工程建设保理等方式建立助企纾困基金,主要支持生产经营困难且风险可控的建筑业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加大对拖欠建筑业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企业账款,优先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大力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十一)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动全市住房城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抢抓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有利契机,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大力发展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模块化建筑。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全面实施装配式建筑,新建学校、医院原则上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社会投资项目地上装配式占比不低于30%,并逐年逐步提升比例。建设用地供地方案及建筑规划、建设条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等有关要求,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持续发展绿色建筑。抓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及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率先采用绿色建材产品,鼓励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绿色建材。提高星级绿色建筑比例,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高品质住宅以及城市新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依法实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强化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采用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三)积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立健全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头雁引领和生态主导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智能化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建筑行业领域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支持范畴。培育认定建筑业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省级“专精特新”政策,并支持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编制,支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编制,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企业技术标准、团体标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四)加快智能建造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智能建造基地,引导条件成熟的地区打造智能建造产业园,将智能建造产业园、智能建造工厂用地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开展智能建造项目和企业示范试点,积极培育智能建造领军企业。推进智能建造、智慧工地等项目建设,鼓励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数字一体化设计、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技术,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着力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十五)进一步健全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着力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协同的工程质量监管格局,夯实各级工程质量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健全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配齐配强质量监管工作人员力量。加大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扎实推进延长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机制。推行优质优价,支持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积极参与国家、省级工程建设领域评优树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六)切实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危大工程管控,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强劳务企业管理,对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等实施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全面提升建筑市场监管质效
(十七)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加强项目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职监管,严格落实实名制考勤管理等长效机制。抓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的监督,用好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总包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政策措施,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坚决防范发生群体访、越级访等恶性事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八)持续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管。全面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全面规范建设单位工程招标发包行为。大力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肢解发包、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等违规招标行为。全面规范招标代理中介执业行为,严厉打击各类招标代理中介机构违法执业行为。优化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严格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平等对待,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规范投标人资格要求,建设工程招标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所需资质等级的条件要求,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初始业绩门槛以及其他不平等限制条件,排斥潜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揽的专业分包、主体工程主要劳务分包业务可作为企业投标业绩,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建筑业企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业绩录入平台管理。允许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计取,联合体各方可在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时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施工内容使用以上业绩。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落实招标人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的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九)不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改进完善信用评价指标,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等事项中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行业、跨地域联合惩戒。实施建筑市场“红黑榜”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信用评价与招投标联动机制,确保信用评价结果直接与工程招投标挂钩。(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适合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特点的专属金融产品开发力度,探索期限、额度、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更加灵活、惠企的产品和模式。尽快落实建筑企业凭施工许可等申请融资贷款政策。持续加强“政银企”对接,大力拓展建筑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能力,提升抗风险能力,确保各项战略合作协议落实落地,真正发挥好纾困帮扶作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贷款的增信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一)强化绿色金融赋能。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其发行碳中和、绿色等创新型债券品种,继续拓宽债券融资渠道。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纳入绿色债券支持范围。建立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储备项目库,加强信息共享,优先保障绿色建筑信贷投放,基于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理确定绿色建筑项目贷款利率水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二)保持建筑业企业融资连续稳定。加大对建筑业上中下游全产业链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推广供应链金融业务,发挥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信用传导作用,切实减轻中小供应商和工程分包企业融资负担。鼓励各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对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建筑业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不额外增加担保要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贷款依法依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加快建筑人才培育
(二十三)加大领军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级行业协会依托高等院校及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家培训,打造一支能决策、有作为、善经营的企业家队伍。加大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师队伍培育。拓展建筑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技能人才,可按照职称与职业工种对应关系,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参加相应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四)加大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增加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公益性培训供给,发挥建筑业企业主体作用,引导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职工技能培训机制,加强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开展“齐鲁建筑工匠”技能培训行动,为建筑业企业“量身订造”技能人才。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地政府以及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建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基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